一个侵犯公平与自由的社会,尽管秩序很好,但会是一个很紧张很可怕的社会。
这位被偷拍的,就是曾因冤案在狱中被关押了一年多的云南人王树红。这段场景是偷拍的,我们的目的是揭开王树红表演的内幕,希望媒体和法院不要被他制造的假象迷惑。
很多人可能见过记者在云南丘北县公安局拍的那张王树红弯腰驼背、眼中充满愤怒的照片,任何人看了都会为之动容,我想它会成为2004年最震憾人心的照片之一。王树红刚刚出狱时,其家人到丘北县公安局索赔,当时公安局也是这样无理推脱,公安局称批准逮捕是检察院决定的,不应该由公安来赔。连这样一点同情还需要民警家属去揭发、去反对、去指责,只能说明这些家属缺少基本的人性。还是让我们永远记住他刚出狱时照片上的神情、记住这个社会的悲剧吧,这可以让我们对残暴的权力和人性的弱点保持一种应有的警觉。尽管他被误抓是事实,但是他受到的损伤,并没有他自己表演的那么严重。
不去赔礼道歉、反省思过,安抚被告人,而来得意洋洋地发布自己的重大发现,实为法理不容。原来,偷拍是为了说明所谓 损伤的假象,那么,我们不禁要问:难道王树红的身体伤势还不够重吗?由司法机关专门作出的 7级伤残的鉴定不是已经作出了权威的结论吗?三年前,他体格健壮,随便就能抗起一百多斤的东西,是家里的头号劳动力佘祥林案明明就是湖北省高院违背疑罪从无的的法定程序,实行疑罪从有的前提下的疑罪从轻的结果,反而成了能够把关,没有导致判死刑的成绩。
这么高比例的反对票,我们看不到最高法院的说明和检讨。司法权力作为社会正义和人民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体现司法为公,司法为民,这是法院的本份和责任,可我们的法院以人民主人而不是公仆的身分去对待司法这样生杀予夺的大事,这已经成了习惯,所以一旦对一个案件进行了平反,不是感到对人民愧疚,及时进行赔偿,而是有一种当了包青天的得意和成就感,这是非常不正常的。最高法院抛出如此公正论,归根结底是法院官本位思想严重,没有处理好国家司法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的结果。一个合理的制度应当通过制度本身的内在体系,使各级法院尽可能少出现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情况,这虽然与立法有关,但是最高法院完全可以在现有的立法柜架之下有所作为,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尽可能制定祥细、公正的实施规则如量刑规则、合议庭评议规则、要求重刑案件应当由合议庭一致裁决的规则等。
自由无价,生命无价,只注重这个因被害人复活而偶然得来的平反昭雪的结果,对佘祥林等人所遭受的苦难视而不见,把人民的痛苦当做成功经验和邀功请赏的砝码,这是只重最终实体结果的表现。更可笑的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还欣然接受了曾被判处死刑的罪犯 孙万刚送来的匾额,上面写着:实践三个代表,纠正冤假错案。
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现象,最高法院只有顺应民意,尽快解决这些问题,才能赢利人民的满意和信任。最近出现的冤案,与这种司法组织体制也有必然的联系。迟来的正义是不正义的,何况已经铸成的大错无法弥补。为什么最高法院就不去问一下,为什么有这么多人大代表投反对票,人民为什么不满意,有哪些地方不满意呢?上访村成了中国特有的名词,积案得不到及时的解决。
但是最高法院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期限已经过去了,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又出台了,司法体制到底改了多少,司法公正进步了多少呢,最高法院作了哪些实质性的努力呢。首先是没有把程序正义放在重要的地位。当今中国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有目共睹。重实体,轻程序,这是我们长期以来的文化传统,也是现行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获得全国人大2312票赞成,398反对,203票弃权通过,得票率为79.4%一定的成绩无法否认,但另一方面,让我们来看看其懈怠和消极的一面吧:在司法统一考试的法律已经出台即将生效的间隙,最高法院匆忙由自己组织针对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所谓法官资格考试,降低标准对这批人员授予法官资格。
至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的文件仍然规定法院院长不一定从法官中选拔,导致不懂法的法盲可以担任法院院长,以至于出现了三盲院长、四假院长 的现象。被无辜关押11年的佘祥林被宣告无罪了,4月1日湖北高院向该省法院系统发出通知,要求认真总结避免佘祥林被冤杀的经验。
下级法院广东省法院违背最高法院关于公开审判的司法解释封杀记者的文件不久前出台,没有看到最高法院的制止。现在已经暴光的很多冤假错案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当初也曾告到过最高法院,当时你们都干了些什么呢?最高法院现在就应当要求对所有的申诉问题依法进行全面的清理。第三是对于民意没有足够的重视和回应。最近出现的冤案,与这种司法组织体制也有必然的联系。(《中国高法高检报告得低票》,亚洲新闻网,www.cna.tv/stories/china/view/16380/1/gb/.html,2003年4月16日)。究其原因,根子在于法院系统没有放弃陈旧的司法观念,没有放下官老爷的架子,没有把人民权利和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
迟来的正义是不正义的,何况已经铸成的大错无法弥补。这么高比例的反对票,我们看不到最高法院的说明和检讨。
至于具体操作中,司法体制上的法外不正常现象更是触目惊心: 司法不独立、法官不敢顶住压力。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未审先定。
为什么最高法院就不去问一下,为什么有这么多人大代表投反对票,人民为什么不满意,有哪些地方不满意呢?上访村成了中国特有的名词,积案得不到及时的解决。首先是没有把程序正义放在重要的地位。
司法权力作为社会正义和人民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体现司法为公,司法为民,这是法院的本份和责任,可我们的法院以人民主人而不是公仆的身分去对待司法这样生杀予夺的大事,这已经成了习惯,所以一旦对一个案件进行了平反,不是感到对人民愧疚,及时进行赔偿,而是有一种当了包青天的得意和成就感,这是非常不正常的。自由无价,生命无价,只注重这个因被害人复活而偶然得来的平反昭雪的结果,对佘祥林等人所遭受的苦难视而不见,把人民的痛苦当做成功经验和邀功请赏的砝码,这是只重最终实体结果的表现。因而在实践中存在各种违背程序的现象:法院配合运动式的严打。当今中国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有目共睹。
这些问题有些也许需要时间逐步解决,但有些显然是可以马上解决的,应当对于司法腐败的人进行严肃的处分,对于法院中不懂法的院长、不合格的人员进行清除,特别是不懂法的人担任院长的问题可以立即解决,但是我们没有看到最高法院的决心和行动。佘祥林案明明就是湖北省高院违背疑罪从无的的法定程序,实行疑罪从有的前提下的疑罪从轻的结果,反而成了能够把关,没有导致判死刑的成绩。
但是最高法院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期限已经过去了,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又出台了,司法体制到底改了多少,司法公正进步了多少呢,最高法院作了哪些实质性的努力呢。另一方面,我们看到,对于实体出了问题的可能会予以追究,但对于各级法院程序违法行为就少有追究,不重视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
现在的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到底怎么样呢。2005.4.18.丹佛大学 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佘祥林 。
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现象,最高法院只有顺应民意,尽快解决这些问题,才能赢利人民的满意和信任。今年的票数我没有能够看到最高法院和媒体的公布。我们先不去看底层群众的真实反映,就来看看本来就不怎么善于投反对票的人大代表们怎么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获得全国人大2312票赞成,398反对,203票弃权通过,得票率为79.4%。
2004年的的各种人大会议报告中,得票率最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分别得到71.89%。最近连续这么多冤假错案暴光,不感到耻辱,不去总结教训,而来奢谈什么体现了司法公正,这是不是可称之为无耻?官员谈成绩,民众谈问题,这本是普遍规律,但荒唐到如此程度自然有其深刻的背景。
当然有规则之外的因素,但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的制度之恶。最高法副院长万鄂湘日前在就此案答媒体问时又说:是否司法不公应该从最后纠正的结果看。
其荒唐的逻辑已经被《南方都市报》的评论批驳得体无完肤(张在玉的死而复生体现了司法公正?,2005-04-16 09:15:31,南方都市报)。最高法院抛出如此公正论,归根结底是法院官本位思想严重,没有处理好国家司法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的结果。